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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测生态环境公司可提供水质检测相关技术服务。天然水、饮用水和废水的水质参数是从每个方面影响我们正常的生活质量的管件因素。某些水质检验项目的制定与单位,根据有关标准决定于检测验证的方法。例如反映粪便对水的污染,检验项目最好采用大肠杆菌。但是,由于大肠杆菌的检验费事费时,一般常用大肠菌群为参数,采用的是多管发酵法,其单位按统计原理估计细菌个数,所以采用每升最可能个数。如果采用滤膜法检验,大肠菌群的定义和单位就要修改。类似这样的检验项目还有浑浊度、色度、臭、味、悬浮固体、可沉固体等。
水质检测、监测,是监视和测定水体中污染物的种类、各类污染物的浓度及变化趋势,评价水质状况的过程。监测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未被污染和已受污染的天然水(江、河、湖、海和地下水)及各种各样的工业排水等。主要监测项目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反映水质状况的综合指标,如温度、色度、浊度、pH值、电导率、悬浮物、溶解氧、化学需氧量和生化需氧量等;另一类是一些有毒物质,如酚、氰、砷、铅、铬、镉、汞和有机农药等。为客观的评价江河和海洋水质的状况,除上述监测项目外,有时需进行流速和流量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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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测生态环境公司可提供水质检测相关技术服务。天然水、饮用水和废水的水质参数是从每个方面影响我们正常的生活质量的管件因素。某些水质检验项目的制定与单位,根据有关标准决定于检测验证的方法。例如反映粪便对水的污染,检验项目最好采用大肠杆菌。但是,由于大肠杆菌的检验费事费时,一般常用大肠菌群为参数,采用的是多管发酵法,其单位按统计原理估计细菌个数,所以采用每升最可能个数。如果采用滤膜法检验,大肠菌群的定义和单位就要修改。类似这样的检验项目还有浑浊度、色度、臭、味、悬浮固体、可沉固体等。 水质检测、监测,是监视和测定水体中污染物的种类、各类污染物的浓度及变化趋势,评价水质状况的过程。监测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未被污染和已受污染的天然水(江、河、湖、海和地下水)及各种各样的工业排水等。主要监测项目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反映水质状况的综合指标,如温度、色度、浊度、pH值、电导率、悬浮物、溶解氧、化学需氧量和生化需氧量等;另一类是一些有毒物质,如酚、氰、砷、铅、铬、镉、汞和有机农药等。为客观的评价江河和海洋水质的状况,除上述监测项目外,有时需进行流速和流量的测定。 当前,我国水环境水质监测技术取得了较快速度的发展,当前我国水质监测技术主要以理化监测技术为主,包括化学法、电化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离子选择电极法、离子色谱法、气相色谱法、等离子体发射光谱(ICP—AES)法等。其中,离子选择电极法(定性、定量)、化学法(重量法、容量滴定法和分光光度法)在国内外水质常规监测中还普遍被采用。近几年来生物监测、遥感监测技术也被应用到了水质监测中。 在地表水水质监测中,由于监测仪器最简单,因此,物理监测指标数据往往非常容易获得。常用的物理指标监测仪器有测定水浊度的浊度仪,测定色度所用的滤光光度计,测定电导率用电导率仪等,还有多功能的水质监测仪实现了同时测定多项物理指标的效果。 化学指标的监测是地表水监测的重点,随国家对有毒有机物污染监测的重视,在仪器的引起及研发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一些监测站已经引进了大中型实验室监测仪,可现场监测Zn、Fe、Pb、Cd、Hg、Mn等重金属及卤族元素、铵态氮、亚硝态氮、氰化物、酚类、阴离子洗涤剂及Se等物质。 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霉菌,酵母菌,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产气荚膜梭菌等; 感官指标:可见物、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PH值、挥发酚类、总硬度、色度、浑浊度、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毒理指标:硝酸盐、亚硝酸盐、氯化物、氰化物、硫酸盐、总氮、磷酸盐、可溶性二氧化硅、氟化物、重金属、三氯甲烷、溴酸盐等; 金属指标:砷、铬、镉、汞、铁、铜、铍、铅、镉、铬、汞、铊、钾、钙、钠、镁、磷、铁、砷、硒、锌、锡、锰、钴、镍、碘、钒等; 地表水基本项目:共 24 项,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这些项目包括水温、pH 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有 5 项,包括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这些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有 80 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依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做出合理的选择确定。 标准限值:不同的水域功能类别对应着不同的标准限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例如,Ⅰ类水域的各项指标要求最为严格,而 Ⅴ 类水域的要求相对宽松。以化学需氧量(COD)为例,Ⅰ 类水域的标准限值为 15mg/L,Ⅱ 类水域为 15mg/L,Ⅲ 类水域为 20mg/L,Ⅳ 类水域为 30mg/L,Ⅴ 类水域为 40mg/L。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基本项目、补充项目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规定了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30 分钟,取上层非沉降部分按规定办法来进行分析。 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视测定技术规范的要求。 标准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规定的方法,也可采用 ISO 方法体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须进行适用性检验。 实施监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实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超标项目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后,一定要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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