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按期打赢乡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支撑乡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称饮水工程)稳固提高,现将饮水工程建造、运营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办理单位为建造饮水工程获得土地使用权而签定的产权搬运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造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办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备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则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出资运营的所得,自项目获得第一笔出产运营收入所属交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乡村居民供给日子用水而建造的供水工程设备。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办理单位,是指担任饮水工程运营办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团体、农人用水协作安排等单位。
关于既向乡镇居民供水,又向乡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办理单位,根据向乡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份额免征增值税;根据向乡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份额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乡镇土地使用税。无法供给详细份额或所供给数据不实的,不得享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