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乡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应当契合乡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查看赞同,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则处理相关同意手续后方可建造。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奉告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奉告理由)。 2.查看责任:安排专家对乡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施行方案进行查看,契合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查看定见,施行方案作出同意决议。 3.决议责任:作出行政答应或不予答应决议(不予答应应当奉告理由)。对触及申请人、好坏关系人严重利益的,或许依法需求听证的,在作出决议前实行法定奉告责任。 4.送达责任:准时办结,制造并送达行政答应证件,树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能够揭露的信息在门户网站揭露。 5.过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工程建造办理状况的不定期查看,依据查看成果提出处理决议。 6.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应实行的其他责任。
1.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法令》第四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依法批阅乡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建造项目和取水项目的; (二) 未依法实行乡村牧区饮用水水质检测责任的; (三) 未依法实行乡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转办理监督责任的; (四)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办,形成严重后果的; (五)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水行政答应施行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三条水行政答应施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施行水行政答应的,按照《行政答应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规则予以处理。